陳恩徒:
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與郵寄送達《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東城綜解強字〔2023〕第16 - 0036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內容如下:
因你2023年6月7日涉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本機關對你用于經營的二聯收據、微信、支付寶收款碼及在住所地發現的30個不同規格的液化石油氣鋼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F因扣押期限已經屆滿,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解除扣押。請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清溪分局認領財物,認領期限屆滿后,無人認領的,本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理物品。
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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