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5號)、(2023年第41號)、(2023年第42號),(2023年第46號),(2023年第47號),(2023年第48號),(2023年第49號)涉及我市8家經營者?,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鳳崗容周蔬菜店經營的荷蘭豆
東莞市鳳崗容周蔬菜店經營的荷蘭豆(購進日期:2023-04-27),“噻蟲胺”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該店對上述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進行了自查分析后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及銷售時,沒有經過任何加工,“噻蟲胺”不合格不是其導致的,應該是種植環節造成的。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噻蟲胺”等藥物。
二、東莞市鳳崗林喜魚檔經營的鱸魚(大口黑鱸)
東莞市鳳崗林喜魚檔經營的鱸魚(大口黑鱸)(購進日期:2023-04-27),“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鑒于本案當事人涉案貨值少,無主觀惡意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屬于減輕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2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102元?!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10821635號)。
該店對上述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進行了自查分析后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及銷售時,沒有經過任何加工,“恩諾沙星”不合格不是其導致的,應該是供貨商或者養殖環節造成的。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恩諾沙星”等藥物。
三、東莞市鳳崗許東蔬菜店經營的豆角
東莞市鳳崗許東蔬菜店經營的豆角(購進日期:2023-04-26),“三唑磷”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鑒于本案當事人涉案的食品數量不多,貨值少,無主觀惡意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屬于減輕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2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48元?!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10821634號)。
該店對上述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進行了自查分析后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及銷售時,沒有經過任何加工,“三唑磷”不合格不是其導致的,應該是種植環節造成的。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三唑磷”等藥物。
四、東莞市鳳崗少連魚檔經營的羅非魚和草魚
東莞市鳳崗少連魚檔經營的羅非魚(購進日期:2023-05-09)和草魚(購進日期:2023-05-09),“氯霉素”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移送給東莞市鳳崗公安分局。
五、東莞市鳳崗李記水產品店經營的白貝
東莞市鳳崗李記水產品店經營的白貝(購進日期:2023-05-09),“氯霉素”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經調查,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移送給東莞市鳳崗公安分局。
六、東莞市鳳崗泰豐蔬菜檔經營的小黃姜
東莞市鳳崗泰豐蔬菜檔經營的小黃姜(購進日期:2023-05-15),“吡蟲啉”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和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涉案的食品貨值少,無主觀惡意且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積極配合調查并進行整改。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屬于減輕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2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105元?!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10913653號)。
該店對上述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進行了自查分析后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及銷售時,沒有經過任何加工,“吡蟲啉”不合格不是其導致的,應該是種植環節造成的。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吡蟲啉”等藥物。
七、東莞市鳳崗興杰水產品檔經營的生魚
東莞市鳳崗興杰水產品檔經營的生魚(購進日期:2023-05-06),“甲氧芐啶”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和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鑒于當事人涉案的食品沒引起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期間未收到關于當事人的食品安全投訴,且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進行整改。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屬于減輕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我局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3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639.8元?!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處罰[2023]110825639號)。
該店對上述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進行了自查分析后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及銷售時,沒有經過任何加工,“甲氧芐啶”不合格不是其導致的,應該是供貨商或者養殖環節造成的。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甲氧芐啶”等藥物。
八、東莞市鳳崗惠樂購百貨店經營的芝士味面包
東莞市鳳崗惠樂購百貨店經營的芝士味面包(生產日期:2023-04-09,商標:盛唐軒+圖案+拼音),“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合格。
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對其不予行政處罰。
該店對上述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進行了自查分析后認為,該批次產品在進貨及銷售時,沒有經過任何加工,“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合格不是其導致的,應該是生產環節造成的。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